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 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认定范围 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 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 研发、制造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 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企业诚信经营 综会信 田杏洵山 不自记 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 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 (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 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择优条件 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企业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 (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 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 数据企业相同。 认定流程 企业申报县区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 申报材料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2.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0 注意事项 审计要求。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复审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变更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